可以享用天课者
可以享用天课者
享用天课者:的确,清高的安拉亲自阐明可以享用天课的人。清高的安拉说:“赈款只归于赤贫者、贫穷者、管理赈务者、心被团结者、无力赎身者、无能力还债者、为主道工作者、途中穷困者,这是安拉的定制;安拉是全知的,是至睿的。(忏悔章60节)
他们是八种人:
第一种:赤贫者;
即:只有一点财产,不够半年的生活费用。一个人没有足够自己和家人半年的费用时,他就是赤贫者,应给予他及其家人足够一年的费用。
第二种:贫穷者;
即:有足够半年或半年以上的生活费用,但是没有足够一年的费用。应给予他们足够一年的费用。如果一个人没有钱财,但是他有其它的职业、或工资、或足够家人一年费用的收入,不应该给予他天课,因为先知穆罕默德(愿主福安之)说:“富裕者不应受天课,有能力谋生自足者也不应受天课。”(布哈里、穆斯林圣训集)
第三种:管理赈务者;
即:负责天课工作的人,穆斯林国家的执政者委任他们征收天课,把天课发放给应享用它的人,以及保护天课等管理天课的工作,根据他们的工作从天课中给予他们工资,即使他们是富人也罢!
第四种:心被团结者;
即:一些部落的领袖,基于他们信仰薄弱,给他们天课以求加强他们的信仰,以便让他们成为楷模,宣传伊斯兰。
如果有人信仰薄弱,但他不是人人顺从的部落领袖,只是普通人,为了加强他的信仰,可否给予他天课?
部分学者认为:可以给他天课,因为教门的利益比身体的利益更大。如果他是穷人,可以给他天课,为了让他增加身体的营养,那么为了加强内心的信仰而给他提供营养,更为重要、更加值得。
部分学者认为:不可以给他天课,因为加强他的信仰纯属个人利益。
第五种:无力赎身者;
包括用天课的钱购买奴隶并释放他,帮助结约赎身的奴隶和穆斯林的俘虏赎身。
第六种:无能力还债者;
即:负债者,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债务,可以给他们天课,帮助他们还清债务,无论多少。即使他们从食物方面来说属于富人也罢!如果某人有足够自己与家人一年的食物,但他没有能力偿还自己的债务,可以给他足够偿还债务的天课。消除债务人的欠账,把它举意为缴纳天课是不允许的。
如果债务人是父亲或儿子,学者们对此问题有所分歧,正确的主张是允许把天课给他,帮他偿还债务。
缴纳天课者可以亲自去找享用天课的人,如果缴纳天课者知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,他可以把天课交给他们,即使债务人不知道也罢!
第七种:为主道工作者;
可以把天课交给为主道奋斗的人,给予他们为主道奋斗的足够的天课,用它购买为主道奋斗的器械。为主道奋斗还包括学习宗教知识,因此可以把天课交给学习伊斯兰知识的学生,以便他们购买学习方面的书籍等,有钱的学生例外。
第八种:旅客;
即:在旅途中盘缠中断的旅行者,可以给他们天课,帮助他们返回家乡。
这些人,就是清高的安拉在《古兰经》中提到的应享天课的人群。这是蕴含了知识和哲理的一项主命,安拉是全知的,至睿的。不允许把天课用到其它的地方,例如修寺和补路等。因为安拉是通过限定的方法提到上述应享天课的人,限定的方式表示限定之外的人不在律列范围之内(即不能享用天课)。
当我们思考这些人群时,我们不难发现:他们中有些人是自己需要天课,有些是穆斯林大众需要他。由此,我们可以认识到将天课定为主命的哲理所在;其哲理包括:尽力而为的建设平等、完美的社会;伊斯兰不仅没有疏忽财产,也没有忽视可以建立在钱财上的各种福利,更没有放任人们自由、贪婪和吝啬的习性,而且伊斯兰最注重人类的幸福和福利。一切赞颂全归安拉,养育众世界的主。
注:开斋捐将会在斋戒篇中提到。